此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明訂應比照促進產業發展條例,凡文化創意產業公司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原始股東,持有文創公司記名股票達3年以上者,就可從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額,增加民間投資文創產業的誘因。

文化創意產業從2002年起列為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不分藍綠都曾高喊發展文創產業的口號,但母法「文化創意發展法」現有6種不同的草案版本,迄今卻仍躺在立院待審,立院教育委員會下週連排2日議程,邀請文建會新任主委盛智仁專案報告,希望早日完成三讀。

國民黨立委洪秀柱指出,行政院已要求國發基金需撥出200億額度,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但國發基金實際投資在文創產業金額相當少,她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中明訂,政府應成立文化創意產業基金專責投資,金額則仍應為200億。

洪秀柱並主張,民眾藝文消費支出可以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金額每年不超過12,000元,政府亦應編列預算,補助全省國中小學生欣賞藝文展演,但財政部長李述德、以及盛智仁都對該作法有所質疑,能否過關,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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