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嫌供稱他在十月廿日凌晨一點多搭載乘客杜讚修及其友人,途中友人先下車,車行至麥帥橋上,杜某質疑他繞路,兩人發生口角,他就要杜某下車。等杜某下車後,他即倒車,準備開車衝撞。但他辯稱「只想嚇嚇他」、「撞到之前會緊急煞車」,沒想到誤踩油門撞上死者。

檢察官不採信林嫌的辯詞,因煞車與油門在不同位置,車子撞到杜某前,林嫌曾放掉油門,顯示林嫌當時能分辨出油門及煞車的位置。林嫌自己也說,開車十多年,從未搞錯煞車及油門。而且撞上杜某後,車子仍繼續前進。因此,檢方認定林嫌有殺人的故意,並非不小心撞死人。

林嫌撞到人後,過了十幾分鐘就打電話報警,然後把車子棄置路旁,並在公園徘徊,直到廿一日下午才向警方報到。林嫌認為他符合自首得減刑的條件,但檢方認為他報警時並沒有「接受裁判」的意思,只能算是「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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