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黃先生問:我向法院標購拍賣的房子,契稅的部分應如何課徵?

答:按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另契稅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之不動產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標得之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可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計課;但若標得之買賣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可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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