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較差的通常涉及較龐大利益,例如土地開發、溫泉開發許可等,一方面是涉及法令多而複雜,另一方面則是機關審慎而為的結果。公務員不能因講求效率而略過其他權責機關,甚至同一機關內部對同一件案子也可能因權責角度不同而有不同意見。意見不同就要溝通、協調,而為了釐清責任,避免監察院、檢調等調查、懲處、起訴,當然要有「白紙黑字」證明,不能僅以口頭、電話為之。因此不要說吳揆的「震怒章」,即便是總統的「殺頭章」若牴觸現行法令規定,恐怕也沒有公務員敢隨便給人方便。

民眾抱怨行政效率不彰,因素很多,有時是人少事多,根本忙不過來;很多時候是申請者資料不完備或對法令規定不熟悉所致。因此如何簡化程序與規定,防弊不要太過、簡化後產生後遺症不要太大,才是提升行政效率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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