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安順(上)的女兒林軒如(下)為父親奔走追凶,盼討回公道。(本報資料照片/顏玉龍攝)
▲林安順(上)的女兒林軒如(下)為父親奔走追凶,盼討回公道。(本報資料照片/顏玉龍攝)
▲林安順(上)的女兒林軒如(下)為父親奔走追凶,盼討回公道。(本報資料照片/顏玉龍攝)
▲林安順(上)的女兒林軒如(下)為父親奔走追凶,盼討回公道。(本報資料照片/顏玉龍攝)

前台北縣警局刑事小隊長林安順,在緝毒槍戰中殉職一案,八日終於有了最後結果。最高法院認定,林安順不是在押被告陳達民所殺,依連續殺人未遂罪,判他無期徒刑定讞。至於被認定槍殺林安順的李得陽,由於更二審時即被認定殺人證據不足,僅依非法持槍判刑五年,因檢察官未上訴,已服刑期滿出獄。

對李得陽持槍殺人未被追訴部分,高檢署表示,將依確定判決的認定事實做核心,針對李得陽殺人有罪的部分,提出新事實與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廿二條,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十二年前槍戰 一警殉職一警癱

這起殺警案發生在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凌晨,林安順率隊員許振發、李仁和前往中和市錦和路,查緝持槍毒販陳達民、李得陽時,雙方發生槍戰,林安順身中七槍死亡,許振發頭部中彈,造成左半身癱瘓,李仁和則是腿部中彈。

最高法院根據高院更五審判決認定,林安順當時對陳達民反擊,打中陳達民腹部兩槍,陳達民因駕駛的轎車翻車,爬出車外時,與林安順近身搏鬥,陳達民拿出預藏的匕首殺向林安順,但被林安順壓制在地。

坐在後車廂的李得陽逃出車外時,發現另一刑警許振發受傷後留在地上的警槍,他拿起警槍,並朝林安順射擊,除了一槍打中陳達民左腿外,其他子彈打中林的左胸、腹部及右胸,貫穿背部,造成林安順傷重不治。

凶手二審無罪 持槍判五年出獄

李得陽將許振發的警槍打光子彈,將槍丟在現場,撿起林安順遺留的警槍,再朝李仁和方向開兩槍未擊中後,倉皇乘計程車逃逸。

陳達民、李得陽於一、二審均被判死刑,更一審陳達民死刑,李得陽改判無期徒刑,但更二審案情出現大逆轉。

更二合議庭認定,林安順與陳達民近身搏鬥時,被陳達民拿許振發的警槍擊斃,判陳達民死刑;李得陽部分,因刑警李仁和未能具體指認李得陽開槍殺人,且李得陽帶走林安順的警槍沒有子彈,李得陽殺人部分獲判無罪,僅依非法持槍判刑五年。

最高法院在更二審發回時,直指陳達民與林安順搏鬥後被壓制,如何能再撿拾地上的手槍再殺人,更二審未盡調查之責。

案情未詳查 最高院指更二審怠職

更三審時,陳達民仍被判死刑。到了更四審案情再次逆轉,合議庭認定李得陽在警訊時即承認開槍殺人,雖辯稱被刑求,但陳達民及兩位證人均證李得陽殺害林安順,而非陳達民所殺,依殺人未遂改判陳達民無期徒刑。

更五審也認定是李得陽撿起許振發的警槍,在逃離現場前,開槍打死林安順及誤傷陳達民左腿,最高法院認同高院更五審見解,駁回陳達民上訴,全案判決定讞。

更二審蒞庭的檢察官現職檢察司長的蔡瑞宗表示,當時是從證據上認定高院更二審合議庭的判決沒有違誤,才沒有對李得陽提起上訴,事後監察院和高檢署也曾調查,也都認定他沒有違失。更二審受命法官許宗和八日表示,當時李得陽殺人部分,確實是證據不足,才會判李無罪,他相信判決結果可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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