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制而言,諸多關於考績的規定,究竟有無實效或僅是加重人事作業之繁文縟節,不言而喻;加以公部門績效始終遭到民眾詬病,甲等比例上限卻高達七五%,因此改革呼聲不絕於耳,此之所以這次主管當局鐵了心似乎要玩真的,進行相關法規之革新,無可厚非。為使新制更臻完善,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首先,是新制如欲採行強迫淘汰,與其以各官等或主管非主管作為區分標準,倒不如以「各職等」當作計算基準。意即每一職等中均須考核出一定比例丙等者,如此方可避免大欺小或高辱低之惡狀發生。或有云這是矯枉過正,但筆者認為在推行新政之初,不過正則難以矯枉,上位者以身作則,風行草偃之下,方有成功之日。
其次,草案中雖增加「同儕考核」,惟筆者主張乾脆引進盛行於民營企業的三百六十度(或稱全方位)考核,讓部屬也有考核上司的權利,所占比率則低於同儕考核與上司考核下屬之比率。這樣一來,上司或有可能面對不願面對的真相,察覺某些不能說的祕密。
最後,與其以單一管道(考試)晉用新人後再傷腦筋如何剔除惡劣人員,不妨於事先即採用多元制度選才,防患未然。筆者建議可考慮採用派遣人力,經過非短期(至少二至五年)的考核後,由任職機關以嚴格標準(九○%以上人員認同),將其進用為正式人員。此法應有助切實汰換諸如不受教、專撈加班費或無敘獎則不辦業務之劣員。
總之,公務人力攸關國家競爭力甚巨,欲推行新措施更宜深思,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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