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於1953年制定《選舉法》,文革結束後於1979年進行修訂。之後經歷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數次修正。

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一直未能實現城鄉「同票同權」。1953年規定,「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1979年修訂《選舉法》,明確了城鄉比例,縣4:1,省5:1,全國為8: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崇德表示,8:1當年也有合理性,當時中國農民太多,占人口總數70%到80%,而農民的利益比較單一,城市人口雖然少,但城市裏行業眾多,統一比例後,如果農民代表太多,城市代表就會照顧不全面,難以全面反映各方利益。

此後直到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將1979年《選舉法》中規定的縣、省、全國4:1、5:1、8:1的比例,統一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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