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網的報導,北京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過勇指出,所謂貪官潛伏期指的是一個腐敗官員從開始進行貪腐到其貪腐行為被發現為止。

過勇以最近大陸各地貪腐案件為樣本所作的研究分析指出,在中國大陸經濟改革開放過程中,貪官腐敗潛伏期正在逐漸加長。

從1978年至上世紀90年代中期,貪官的潛伏期平均在2至3年,但從上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腐敗潛伏期大幅度攀升,平均達到了5至6年。

另外,一大陸資深辦案人員更以其辦案經驗表示,貪官的潛伏期約在3至8年間。而《法制日報》則是報導過一個數據:近年來被調查的省部級幹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潛伏期為6.31年,最長的達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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