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為進一步規範公股民營事業負責人薪資,行政院也要求人事行政局及銓敘部研究,透過法律解釋,讓公務員得以擔任公股民營事業轉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監督公股事業運作。

同時,為貫徹政府對公股事業轉投資公司的監督,行政院也要求人事行政局和銓敘部研究,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提出法律解釋,納入公股民營事業單位及轉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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