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本案的特偵組表示,將在收到北院判決書後,交由接手承辦檢察官研究,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檢察官起訴扁在八十九年八月、至九十五年九月間,利用「鴻祥」、「泰安」、「紀航」等專案,進行十一次外交出訪友邦的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十萬美元零用金的「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公款,逐次侵占其中三萬美金供私用,所得款項由妻子吳淑珍指示前總統府機要科員陳鎮慧,匯往美國供兒子陳致中留學私用,合計侵占公款卅三萬美金。

因本案涉及國家機密,北院歷經八個多月祕密審理後,合議庭主要根據兩大理由,認為本案不成立犯罪。

判決理由指出,扁使用的外交零用金都是外交部業務單位依往例辦理,並沒有規定需檢據核銷、需因公支用或剩餘繳回。檢方起訴事證未查到扁有任何剩餘、未因公支用的事實,不能只憑臆測、懷疑,在沒有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佐證下,就指控犯罪。

第二大理由主要是檢方指出的事證,無法證明扁在支領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時,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和侵占公有財物的犯罪意思。在無法證明匯到陳致中美國帳戶的款項是來自出訪?侵占的外交機密費下,從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無罪。

本案同時被起訴的前國安會祕書長邱義仁,被訴詐領外交部機密外交款美金五十萬元;前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被訴幫助邱義仁詐領款項。二人還在審理中,法官將另案審結宣判。

陳水扁另涉及侵占國務機要費、海外洗錢案和龍潭購地案等扁家弊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經上訴高院,將在本月十一日宣判。另還涉及教唆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作偽證、金改弊案等兩案,目前還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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