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港女冒名租屋、惡搞毀壞租屋,還竊走屋內財物,已觸法偽造文書、毀損、竊盜等多項罪名,雖均非重罪,但畢竟是他國人士在台犯案,極可能出境返港規避刑責,檢方一句「微罪、非現行犯」,讓警方不得已在偵訊後將2女請回。
實務上,警方偵辦一般竊盜案甚少報請檢方指揮偵辦,但因2女身分特殊,有潛逃出境疑慮,警方偵訊後,立即以電話請示檢察官是否需隨案移送至地檢署,且均有公務電話紀錄,已可視為報請檢方指揮的客觀事實,值日檢察官當下在電話中認定不需隨案移送,等同下達指揮。
當媒體一整天密集播報2女新聞,北檢才緊急於當晚補發拘票,要求警方將2女重新拘提到案。員警趕往2女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租屋處,吹了一夜冷風,但2女已不知去向,只能靠調閱監視器分析2女可能去處,引發社會質疑檢方竟然是「看新聞辦案」。
身為國家正義公器的地檢署,錯判情勢在先,事後又看媒體新聞決定辦案程序,甚至卸責推給警方一肩扛,毫無專業判斷及擔當,這樣的司法體系,又要如何取信於人民?
#租屋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