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專法29日終於在立法院完成初審,在立委協商後確定版本,即電子支付機構若未從事儲值業務,資本額降為1億元,但若從事儲值者,資本額由草案的3億元,拉高到5億元,但可儲值上限也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

第三方支付專法歷經更換主管機關、多次討論後,昨日財委會立委與官員歷時五個半小時的審議後定案,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對結果表示「非常贊成」,他強調,若母法在本會期三讀完成,子法也會同步完成,那麼最快明年上半年就可上路,預估有10家業者將提出申請。且由於網路變化快速,此法每二年將審視一次。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昨日完成逐條審查,行政院版本與立委版本最大爭議有二項,分別是在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資本額門檻與儲值金的最高限額。

原本行政院版本的「資本額」訂定為新台幣3億元,且是有經營儲值業務及日均代收轉付金額達一定水準的業者一體適用,但立委許添財提案,有鑑於青年創業資金籌措不易,過高的資本額門檻將阻礙產業發展,最後協商將沒有儲值業務的業者資本額降低,但有牽涉到儲值業務的電子支付機構,基於客戶保障原則,還是應拉高資本額門檻,避免產生過高金融風險。

未來要經營儲值、帳戶間資金移轉者,最低實收資本額訂為5億元,而僅代理收付款項且保管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最低實收資本額1億元。

另外,在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儲值款項方面,原本台幣、外幣儲值餘額不得超過3萬元,但最後調高到5萬元。

立委也提案增設38條設立清償基金,也就是當支付機構未依約交付信託或取得履約保證而有損及消費者權益時,清償基金可清償給消費者,而此基金由各電子支付機構自營業收入提撥。曾銘宗認為,這主要源自於證券業機制,金管會也贊成給業者更大的發展空間時,就要給消費者更多的保障。

對於透過電子支付平台是否可購買金融商品,曾銘宗表示,這在第四條有保留彈性,視情況及國際發展趨勢再做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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