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現行訴訟制度,採一、二審事實審,終審只進行法律審,涉犯死刑的犯罪事實及量刑調查都屬一二審法院權責,但下級審法官窮盡方法,為被告求其生而不可得,判處死刑後,最高法院經過生死辯,卻仍吹毛求疵,不自為判決,硬把死刑撤銷丟回二審,惹來非議。

以昨日被最高法院第3次撤銷發回的孫國晃殺人案為例,終審法院屢次指責下級法院判決理由矛盾,天馬行空地雞蛋裡挑骨頭,就是不願承擔責任,將案件推回更審,讓人質疑生死辯是否「開好玩」的。

判死是剝奪被告生命權,在判生判死的煎熬中,許多法官承受莫大的心理折磨,但職司審判的法官,不應將責任往外推,不敢明說不判死,卻屢對二審判死的上訴案,說三道四,躲在最高法院內,用一句「撤銷發回」來塘塞。

將「驚世媳婦」林于如判死的最高法院審判長石木欽,去年升任高院院長時,主張廢死的法界人士,諷刺他是手中染血的「院長」,更有人發起杯葛他的人事案,這種反撲力道,讓許多終審法官普遍存有「壞人不要我當」的鄉愿心態。

生死辯制度,是為了彰顯對於動用死刑的謹慎態度,及對生命權的尊重,而法律明訂的死刑制度,條文列舉在法典上,法官只是法律的代執行者,應有「若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均無憾矣」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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