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有好康。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3)日表示,營利事業自103至112年度為止,改用電子發票且符合規定者,將可享有租稅優惠;其中,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當年度營所稅適用擴大書審案件者,可享有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的減稅利益。

另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非適用擴大書審案件者,則可享有所得額標準降低2個百分點的租稅優惠。

台灣每年開立的統一發票總數高達80億張,為節能減碳,財政部以租稅優惠鼓勵業者多使用電子發票。官員指出,推動電子發票,將有助降低業者的報稅成本,對於政府建立電子審查機制也有助益。

財政部表示,102年12月31日以前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103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並經核准改使用電子發票,得在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只要符合三大條件,就能享有上述的租稅獎勵措施。

國稅局官員指出,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要享有租稅優惠,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租稅優惠。

官員說,目前每年企業報稅成本超過1,000億元,對於法人來說,稅務電子化的程度仍然不足,推動營利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長期有助建立電子審查機制,降低營利事業單位申報營所稅、營業稅的報稅成本與國稅局稽徵成本。

財政部呼籲,原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若尚未申報使用電子發票,應儘快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一來可趕上消費者索取電子發票的潮流,提高民眾購買意願,營業收入可望隨之增加,又可適用租稅優惠,達到減稅目的,可說是創造雙贏局面,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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