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解釋,各縣市教師可以籌組工會,是因為勞動部認定教師符合《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糾紛處理法》等勞動三法範疇,而且勞動部解釋,教師的雇主是學校,因此團體協約兩造就是校長與工會。

不過,協商逾2年未果,並出現歧見,縣府今年1月受42校委託,縣府代出面與工會協商,藉由縣府較豐厚的資源,確保協約內容不逾越法令。

「縣府好意出面協商卻被罵,始料未及。」縣府教育處長文超順表示,希望化解雙方對立,「怎料公親變事主?」遭誤解獨厚教師工會自肥。

文超順解釋,宜縣的團體協約中寒暑假返校2日,是依據教育部的《教師寒暑假返校原則》,另外《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第3項也有明文「教師工時8小時」。

文超順坦言,家長團體指責教師不執行導護的部分,當初的確教師工會有提過這想法,最後雙方均同意教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全部33條決議中,並未出現導護相關文字。

針對備受各界關注的「禁搭便車條款」,文超順強調,縣府屆時將發文給縣內100所中小學,說明教師勞動條件的法源依據,而且根據《行政程序法》不會出現禁搭便車的一校兩制情形。

縣府也澄清,台中市教育局撤的是市府發給學校明訂工時的公文,而宜蘭縣教育處並未發函各校明訂工時,教師工會依據《團體協約法》取得團體協約權,「縣府豈能自行造法撤銷?」強調不能違法撤銷工會與校方的團體協約決議。

#教師 #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