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昨預告草案,會接觸到食品的塑膠器具如矽膠杯蓋、裝炸雞的塑膠塗層防油紙袋、美耐皿餐具及其他材質鍋碗附的塑膠蓋等,全面納入塑膠食品容器標示規範,須標出材質、耐熱溫度等資訊,並註明供重複或一次使用;草案最快明年中實施上路,屆時若業者沒標,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自2010年後,陸續針對重複性使用的塑膠水壺、奶瓶、餐盒,以及一次性使用的食品器具、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等產品,規定應標示品名、材質及耐熱溫度、淨重或數量、原產地、國內負責廠商資訊、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資訊。
依據昨公布草案,規範對象將「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也含括在內,包括矽膠杯蓋、美耐皿筷子、塑膠蓋等;另依不同用途,業者須註明「供食品接觸用途」、「供重複使用」、「供一次使用」等同意字樣。
不過,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若一次性食品器具是業者販售給業者,例如製造商販售給炸雞店塑膠塗層紙袋,只須在紙袋外包裝標示即可,並非每一個紙袋上都須標示,除非是業者直接販售給消費者,如重複性的美耐皿餐具,就必須在最小單位的包裝上標清楚。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鄭維智指出,屆時業者若仍沒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則開罰4萬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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