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的情境下,執政者應當讓文化政策成為介入社會文化實踐的積極行動,並迎向關注藝術、文化與政府之間交互作用於社會場域。然而,台灣文化主管機關不僅無法依此邏輯擬定發展政策,更長期缺乏一個可以照料科技藝術,同時促進與大眾日常生活緊密結合的文化政策。

近年,政府在推行與輔導台灣科技藝術發展,多以「文化創意產業」與「數位內容產業」的政策思維加以包裝,期盼以新文化政策思維建立「科技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間的橋樑,協助數位科技與表演藝術跨界合作,激發表演藝術界創製更豐富精彩的作品,進而帶領台灣科技藝術創作的新風潮,提升台灣藝文團體跨界製作水準及文化軟實力。

儘管政府意識到此趨勢的重要性,但面對科技藝術發展卻僅以施行「計畫式」政策,處理各國極度重視的科技藝術。此種缺乏前瞻性長遠規劃的文化政策,更常以「3年為期」的思維來推展,且面臨經費資源逐年遞減的窘境,明顯忽略藝文需要長年耕耘的事實。

更甚之,在政府財政壓力下,對於科技藝術補助成果的審查評定,更常在KPI指數迷障下成為眾矢之的,以致錯誤地在相關計畫案中要求「商業量販」般的參展或參與藝文團體數量;也不顧館舍間體質的差異,強求「到館人數」作為績效指標;更忽略科技藝術要創造出「一」件作品的困難度及耗費時間。

此一扭曲變形的樣態,讓政策的原始精神流於理想性,具體落實的文化實踐必須接受「績效導向」的結案壓力,完全忽略科技藝術創作需要長時間的精雕細琢、實驗除錯、重複排演,方能成就。於此,具獨特性格的科技藝術在被要求「績效」之際,官方的治理術不僅無法成為推波助瀾的助力,反而變成箝制想像力與創意發揮的阻礙。

總體而論,當局不僅在文化治理面向上缺乏整體性宏觀視野,在文化政策上也無法呼應利用新媒體科技孕育而生的科技藝術形式。更重要的是,若台灣的文化政策思維僅導向服膺世界潮流之文化創意產業的經濟邏輯,那麼台灣的科技藝術展演終將因無法有量化產能而壽終正寢。

或許政府更應重視新媒體科技,在當代日常生活的顯著地位,除了有意識的提供此一群體創作資源及展演場域,更需重視文化政策的前瞻性與永續經營的精神。(本文作者為台灣科技藝術學會祕書長、北京師範大學─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文化與創意學院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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