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先規定,由交通主管機關依實際需求,邀集身障團體、業者研商後,可要求運輸業者提供無障礙服務。昨日修法將無障礙改為運輸業者的當然義務,反而是實施無障礙服務有實際困難的業者,要由主管機關開會核准免提供無障礙服務。
未來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上述業者在路線、航線、班次、車廂、機艙、船艙都必須提供無障礙服務。運輸業昨都表示願意配合,但也提到,部分路線身障者搭乘比例不高,若所有車輛、運具都設置無障礙座位,恐影響整理運輸的效率,希望有討論空間。
台灣無障礙旅遊發展協會理事長鄭淑勻表示,身障者若可以到達每個地方,代表國家是文明的,肯定修法方向,但也須考量營運成本效益,若運量極低又強制設置無障礙設施,可能也是浪費資源。
另外,原先規定縣市政府應設置與手語翻譯服務,昨日修法新增可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供聽障、言語障礙人士選擇;考量聽打人力培訓需要時間,這項措施要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三讀通過公布2年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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