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濫搜案,親民黨提案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讓政府法制徹底擺脫軍政、訓政等威權遺緒。該條例不合時宜,還造成檢警不平等關係,為落實轉型正義,是該廢除。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1945年制定公布,1980年配合審檢分隸,曾做修正,依據該條例憲兵具司法警察身分,縣市首長也是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法官執行職務之責,區長、鄉鎮長都須接受命令及指揮,完全不符民主法治精神。

另該條例訂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更被警察視為「緊箍咒」,檢察長或法院院長可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予獎懲,警政機關變成司法機關下屬,破壞行政倫理規範。

尤其治安差,民眾多數怪警察,但偵查主體是檢察官,警察必須聽命行事,且依該條例和辦法,檢察官指揮警察、審查警察移送案件或退件,也因此檢警關係常處在不平等和緊張狀態,打擊警察士氣。

這條例屬訓政時期法令,行政院會去年10月通過法務部所提修正案送立法院審理,但修的是單位等名稱以及刪除地方首長兼理司法不合理方式,未廢除警察和檢察官間不平等的關係,顯然法務部不願放手。

憲兵、警察同時是國防和警政體系一員,檢察官偵辦刑案,依《刑事訴訟法》仍然有權指揮調度警察和憲兵,只是權力不可無限上綱,必須堅守司法和行政分立,權責相符,才能杜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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