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蘇格蘭法院一審同意引渡,肯定台灣的司法主權與刑事訴訟水準。日前蘇格蘭法院二審翻盤,以「台灣獄政不佳」拒絕引渡,令國人失望,但仍該感謝蘇格蘭法院直言,讓台灣獄政沉痾問題得到檢討的機會。
一審時,林克穎就抱怨台灣監獄形同「非人道或侮辱之處罰」,不符《歐洲人權公約》;蘇格蘭法官判定台灣獄政尚非嚴重不堪,且台灣保證「有床、合宜如廁設施」,才裁定同意引渡。林某上訴二審後,媒體報導我法務部保證提供「4.1坪通風牢房,配有桌椅、書架、床、廁所、洗臉槽和浴室,及西方食物。」法官還曾來台了解獄況,結果合議庭1名法官支持、2名反對,改判拒絕引渡。
林某還向外媒說,如果他被引渡到台,住3、4倍大的牢房,可能將引發像先前台灣監獄(2015年大寮監獄)因為特定人獲特別待遇,而發生的大暴動。面對這類質疑,我們很難駁斥林「無的放矢」。
蘇格蘭高院的決定,無疑給了台灣難堪的當頭棒喝,卻是有助提升我們獄政的人權禮物。
從法務部的待遇保證書反思:何以在我國監所,本國籍受刑人待遇,可以不如外籍人?
2012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意見就指出「監獄過度擁擠會導致衛生、隱私、暴力等人權問題」;據去年數據,收容人居住空間約0.7坪。宜蘭監獄管理員曾說「4坪睡了13人」,猶如沙丁魚罐頭。
然而法務部2012年「改善監所十年計畫」進度不樂觀。部長邱太三喊出「2021年達成1人1床、0.7坪活動空間」目標,被媒體評為不可能的任務。
監所老問題,法界普遍熟知。但是歷經多位法律人出任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還有1位卸任總統入監,為什麼獄政仍然如此不堪?確實,處於社會邊緣的監所人權極易被忽略。即便是人權進步的加拿大,獄政也曾極其差勁而乏人關心。直到1994年一場女監暴動,當男性特勤員搜查女牢、脫衣搜身的畫面,透過電視台傳送全國民眾,才促成了改變。
加拿大政府任命阿爾布爾法官(Louise Arbour,2016年唐獎法治獎得主)為調查委員會主席,赴監訪查蒐證。《阿爾布爾報告》(Arbour Report)明白指出,「在委員會成立前,獄政單位對這些問題,絕口不提」,直指監所內剝奪人權的惡劣行徑,並認為獄政管理應受憲法原則的制約,「保障受刑人的個人權利與尊嚴,以符《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的標準。」
那麼,停滯的台灣獄政改善計畫,卡在哪裡?
一、預算與人力皆不足。然而,「自由刑」並不能剝奪「人性尊嚴」,絕不能以「沒預算」搪塞過關。減損受刑人的尊嚴與希望感,將增加他們重返社會的難度,社會亦難久安。
二、社會對監獄實況所知太少,致同理心不足而冷漠。儘管我國刑罰以「教化矯正,幫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為目的,但多數國人仍誤解以「應報」為主,認為「在監獄內的低劣生活就是懲罰」,更不用說少有耐心去理解犯罪的社會成因了。
去年「拒易科罰金」而選擇「入獄」3個月的社運人士王鐘銘,出獄時曾哭著質疑監獄的教化功能:「…監獄工廠收入微薄…有些受刑人連衛生紙、洗碗精、內衣褲都買不起…。我覺得有尊嚴很重要。在監獄裡複製社會的經濟階級,不是正常國家該有的現象。」
三、受刑人無選票。許多囚犯來自弱勢基層,當人格被標籤化、選票被剝奪,訴求更沒人聽聞。馬前總統曾推「不在籍投票」納入受刑人,惜未積極完成立法,以致「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迄今仍被無故剝奪了投票權。
回想,前總統陳水扁2008年暫押看守所1.86坪獨居房2年,多少人奔走激辯,有質疑「空間特權」,有抱屈「形同虐待」。但卻少有人將這份關心擴及於其他「受刑人」。
「要判斷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只需要走進監獄即可。」《罪與罰》文豪杜斯妥耶夫斯基如此說過。
其實,林克穎已被英方羈押3年,法務部若就林案向英方上訴,不但機會不高,更徒增「台灣獄政不佳」之笑柄。筆者建議:蔡英文指示行政院限期落實獄政改革,保障受刑人該有的基本人權。一次超國界的法治抽考,更具其試煉的價值。(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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