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辦丟水球的韓姓實習生,法界認為,實習生行為或許不當,但很難構成刑事不法,如果立院硬拗將他移送法辦,是冠上莫須有罪名、浪費司法資源;律師張宸浩指出,無人提告傷害、妨害名譽罪的情況下,他不知這個案件,檢警要怎麼辦下去?
沒人提告 不知怎辦下去
一名資深司法官表示,丟水球不足以造成人的傷亡,不構成傷害罪,至於公然侮辱罪或侮辱官署罪的部分,也不會構成犯罪,因為不會因被丟水球而受辱,至於立法院的設備與機器,也沒有因此造成毀損,他搞不清楚立法院到底要依什麼罪名法辦實習生。
這名司法官翻了法條後嘆口氣說,唯一實習生可能構成的犯罪,就是「莫須有」罪名,他也揶揄地建議,實習生可仿效太陽花學運人士黃國昌、林飛帆及魏揚等人,稱自己是行使公民「抵抗權」,就算被移送法辦,也可以此主張阻卻違法。
維護議事?太陽花怎沒事
不過,立法院長蘇嘉全昨表示,這跟太陽花情況不同,此次是實習記者,太陽花是一般學生,且這次是立委助理利用不同身份帶進,背景不同。蘇嘉全說,重點不是要讓學生受法律制裁,而是為維護國會議事順暢跟尊嚴,否則誰進去立院,都可以丟水球。
律師張宸浩則表示,傷害及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有人提起告訴,否則司法機關「不告不理」,目前沒有任何立法委員驗傷提告,也沒有立委感到受辱、心中悲憤因而具名提告的情況下,立法院硬要移送法辦這種小事,讓法界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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