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騎黑色打擋車去年7月5日上午在仁武區澄觀、澄仁路口與楊姓騎士相撞,蔡男酒測值0.15毫克,檢方回溯他出門時酒精濃度0.2585毫克,已觸犯公共危險罪。(曹明正翻攝)
蔡姓男子騎黑色打擋車去年7月5日上午在仁武區澄觀、澄仁路口與楊姓騎士相撞,蔡男酒測值0.15毫克,檢方回溯他出門時酒精濃度0.2585毫克,已觸犯公共危險罪。(曹明正翻攝)

蔡姓騎士2年前在仁武區肇事,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15毫克,檢方回溯他上路時酒精濃度應為0.2585毫克,因超標0.0085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起訴後一審判他徒刑3月,但二、三審均認為回溯算法存在誤差,判無罪定讞。

推算微幅超標 不採信

2015年7月4日晚上8時許,27歲蔡男在仁武親戚家喝酒,隔天上午9時30分騎車離開,半小時後在澄觀、澄仁路口,跟同向突然右轉的楊姓騎士相撞,送醫後警方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對他測得酒測值為每公升0.15毫克。

檢方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988年8月研究指出,人體酒精每小時代謝率為每公升0.062毫克,回推蔡男1.75小時前,即上路時酒精濃度為0.2585毫克,已超標0.0085毫克,橋頭地院去年9月一審簡判他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

今年3月二審橋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推算的酒精濃度值,與法定構成要件每公升0.25毫克僅有些微差距,極可能發生誤差,且酒精代謝快慢因人而異,與飲者年齡、性別、體重、身體疲勞程度等有關,無法排除蔡男沒超標可能。

罪證有疑利被告 翻案

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蔡男無罪,讓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並指運輸研究所的研究有一定公信力,且實務上在高雄地院等,均有判決採用並判有罪支持,蔡男僅空言否認證據力,卻沒提出相關事證,無罪判決顯有未妥。

高雄高分院認定,研究報告是以抽樣來推估母體,本來就存在誤差,對於人體酒精濃度代謝率,各機構研究也有不同結論,即使有其他判決採用,但不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且依罪證有疑,有利被告原則,仍判蔡男無罪確定。(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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