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陽是大陸台商,創建了年營收4億元(人民幣,下同)的廣○食品公司,並同時擁有得○園公司、恒○公司、廣○成公司等4家公司股份,註冊資金加總將近1億元,這樣的「多金台商」當然會引起大陸眾多女子覬覦,鄧○就是其中一位;鄧○原本是廣○公司的一名會計小姐,因負責該公司的內外帳,故深知該公司的獲利詳情,亦知悉該公司的發展前景,遂與鄭○陽同居產下一子,而在台灣的妻子卻被蒙在鼓裡,至鄭○陽2015年7月因病在台灣逝世,遂掀起一場兩岸遺產爭奪戰……。

首先,鄭○陽並無「遺囑」亦無「遺贈扶養協議」,所以在台灣和大陸的遺產應以動產和不動產為區別,而分別適用台灣和大陸的繼承規定,即,第一、台灣的繼承順位除配偶外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鄭○瀅和鄭○宏;第二、大陸的繼承順位除配偶共有之半數外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第三、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即台商在大陸的房產,在台灣的父母親亦有繼承權,反之,陸配在台灣的房產,大陸的父母親即無繼承權。

鄧○與鄭○陽的非婚生子女鄧○全,除非經法院判決,其繼承身分即屬未明,依現行兩岸相關規定是不應享有繼承權。

其次,不論是從鄭○陽處詐取或是贈與,鄧○以其隱名股東身分持有或代持有之廣○公司股權,張○均可以在大陸起訴「確認繼承權」、「股權確權」和「撤銷贈與」之訴。

而鄧○夥同均為台灣人的周○○、郭○○、蔡○○等三人私自為廣○公司召開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因為大陸工商局登記廣○公司為鄭○陽一人獨資,故均應無法律效力。

再者,台灣《刑法》第239條訂有「通姦罪」,若鄧○全經大陸法院判決為鄭○陽之子,則張○依法可在台灣起訴鄧○觸犯「通姦罪」,而其非婚生子女鄧○全即為不辯之事實證據。

另,張○亦可在台灣起訴「妨害婚姻」而請求鄧○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特別要注意的事,不論是在台灣起訴刑事「通姦罪」或是民事「妨害婚姻」,皆不因鄭○陽的逝世而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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