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指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而辯護人能在檢察官、司法警察等訊問或詢問時陪同,並陳述法律意見。但是對於證人的部分,卻沒有相同的法律規定保障其權利。
立委林為洲表示,這次王炳忠案,檢調單位就以此方式玩法弄法,做了最惡劣示範,既然現行法律有漏洞,就應該修法補足。
吳志揚指出,在司法實務上,證人權利受損主要有4種樣態,最常見的就是,檢察官刻意以證人身分傳喚某人,排除律師在場,證人因害怕被以偽證起訴,將實情全盤托出後,卻反而被改列為共同被告,一併提起公訴。
吳志揚表示,由於一般民眾沒受過完整法治教育,或是被告知應有權益,多半不知道《刑事訴訟法》中有拒絕證言權,通常因為緊張害怕,或受到威脅利誘,作出不利自己或構陷他人的證詞。因此,讓證人受傳喚訊問時有律師陪同,有其必要性。
吳志揚並強調,相關法律漏洞在法界爭議許久,但日前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竟未討論;此次修法提案他已經研擬一段時間,「不是因為王炳忠事件才提出」,但適逢該案引發社會討論,這時候提案更能凸顯證人地位,需要被法律保護。
另一方面,吳志揚修法版本也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應比照訊問被告全程錄音。律師李永裕說,現行法律僅規定訊問被告時要全程錄音,此為過去立法疏漏。
李永裕舉例,實務上曾發生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在訊問證人時說,「你現在不講,以後沒機會講」、「今天合作一點等等就可以回去,否則直接收押」等荒謬言語。為了防止檢調用不正的方法訊問證人,全程錄音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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