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課稅標準大不同。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總行在我國者,其境內外分行所得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境外分行如果已在當地繳稅,可憑著當地合法納稅憑證從整體企業所得結算中扣抵。不過,如果是境外子公司在稅法上屬於獨立法人人格,須個別計算營利所得、不能在總公司所得扣抵。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總機構在我國的營利事業,應申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不過已繳稅、取得合法納稅憑證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事業體除外),其境外所得可從整體企業所得結算中扣抵。
官員舉例,假設某電信業在海外分公司,當然是叫做A電信,但是其子公司很可能就會叫其他名稱,可能是建設公司、人力公司或資安公司,雖然其財報都會列在整體企業中,但課稅上各個子公司都要獨立計算。
北區國稅局指出,曾有A公司在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時,將位於境外子公司(B公司)的440萬元權利金收入納稅憑證(完稅證明)列為海外營利所得,並列報為可扣抵稅額,想要讓A公司可排除掉子公司440萬元的營利所得。
後續國稅局依照所得稅法要求子公司必須獨立申報,不能和母公司一同申報,否准A公司的認列,A公司因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都被駁回,只好分開申報,讓B公司獨立繳稅。
官員分析,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分支,在課稅概念上是一體的,公司分支或分行仍為總公司;但如果是總公司的子企業,在名稱上就有所不同,課稅概念上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因此要個別計算。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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