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立委余宛如在立法院備詢,要求經濟部及行政院應要求大企業改善中小企業應付帳款延遲付款情形,以免中小企業被拖欠帳款,周轉不靈倒閉。

知情官員表示,日韓及歐盟各國應付帳款天數大約30天、60天,但台灣有的長達90天、150天,行政院昨召開跨部會協調會,研商是否必要仿效日本另訂專法強制規範大企業付款天數及罰則。

由於經濟部主張由公平會立法規範,但公平會並不同意,行政院昨進一步協調。經各部會充分發言後,陳美伶認為,不需立專法來改善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應收帳款,改以行政作為改善強化。

陳美伶認為,各部會可要求各機關及國營事業依規定儘速付款,工程標案也要依採購法73條之1規定辦理。據悉,若驗收後企業請款最快應可在15日內付款。至民間企業部分,按契約規定付款,如果未依契約,有民法規範,違反可提起訴訟。

如果中小企業不敢言,不敢得罪大企業,兩造有糾紛時,陳美伶認為,中小企業處應適時籌組任務編組介入協調;針對應收帳款、訂單等,中小企業可以去融資周轉金,以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證,並強化提升信保基金的效率,協助中小企業,以免周轉不靈。

針對不良或惡意拖欠應收帳款的大型企業,陳美伶在會中也說,可以適時公布名單,若屬上市櫃企業,金管會可以列入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分項目。

知情官員說,中小企業處曾作一份問卷調查,一千多份名單中,大企業針對中小的應付帳款平均82天,但中位數是60天;而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的應付帳款平均天數為65天。

經部傾向建議應訂60天為大企業應付帳款期限,且應對延遲付帳部分訂一定比率利息的罰則。對此,政院並未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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