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的行為從法條上來看只有短短「違背職務」4個字,但法院就何等行為屬於「違背職務」見解十分分歧,授信行為因涉及複雜的銀行實務及商業判斷,顯得更加難解,細數法院判決,背信罪的威脅可說是無所不在。

一則案例中,承辦人員被質疑借款人婚姻、學歷表單勾選不實,即便銀行公會曾出面表示這些資料並非徵信準則中要求徵提的資料,但在纏訟數年後,法院最終仍認定既然銀行內部的表單中要求填寫借款人婚姻狀況及教育程度,那麼料想這些資料就會做為影響貸款准駁的參考,而仍作出有罪判決。實際上,授信要遵守的表單、規範多如牛毛,如果僅因為形式上挑出有任何一個內規、外規被違反,便速斷為「違背職務」,將背離本罪的規範意旨。

晚近就有法院的判決因為意識到並不是只要違背任何一個內規、外規就是背信罪所要規範的犯罪行為,而明確指出即便貸款案有一些查核人保的程序缺失,但只要提供的物保已足以確保債權,那麼該貸款案實質上仍有可貸性,並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

但是否具有「可貸性」,判斷起來也沒有那麼簡單。實務上曾經發生一則案例,承辦人員抗辯雖然有違反其他程序規定,但已提供足額擔保品,銀行並沒有遭受任何風險;法院竟實質介入徵審判斷,表示由於市場因素難測,即便借款時擔保品看似足夠,銀行仍有遭受損害的風險。

然而,授信行為的本質上就是一個承受風險、換取風險溢酬的商業投資行為,「可貸性」的判斷可以說是法律與財務金融交錯的專業領域,正如同法院在萬泰銀行詐貸案中所指出,法院其實「並無能力做出比專業授信人員更精準、更能獲利、並且能更降低資產風險的決定」,如果法院只是用各種臆測與擬制便擅予干涉,進而影響、限制其商業決定,無疑將嚴重侵害商業秩序之運作。

銀行業為特許行業,牽涉存款大眾的資產安全性,且以往曾經發生嚴重的超貸案件,引發嚴重的金融秩序風暴與社會不安,因此國家對於銀行業尤其是在授信業務部分,透過金融檢查以及相關行政指導,施以高度的管制措施,造成銀行業從業人員動輒得咎。除了法律從業人員應更與財務金融領域接軌,作出合理的判斷;銀行從業人員在辦理授信業務的各個環節,也應該要確實遵守各式規範、善盡自身職務,且於有疑慮時應諮詢法務部門,或尋求外部律師之意見,以免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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