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T-Mobile民事起訴狀的主張,華為是T-Mobile的供應商,被允許進入實驗室接觸測試機器人,但條件相當嚴格。雙方保密協定禁止洩露機器人的部件、功能及軟體,且僅有極少數華為員工得進入實驗室、必須事先進行安全檢查並禁止攝影。有權進入的華為熊姓及李姓工程師帶著未獲授權的王姓主管至實驗室,經T-Mobile發現後請出,隔日三人再度私下潛入實驗室,由王姓主管拍照、並以電子郵件傳輸至華為中國總部。再隔幾日後,熊姓工程師將一個終端感測器部件置入電腦提袋攜離實驗室,被錄影下來遭質問後,坦承因華為總部欲瞭解感測器部件之手指大小及材質而取走,攜至華為美國辦公室且與總部電話會議時用以回報該部件之規格。
2019年1月16日的司法部起訴書指控華為有系統地指使、鼓勵員工刺探機器人之資訊。起訴書另指出,華為曾製作出一份由其勞工及僱傭部門法務長及人資部門執行董事署名,且長達23頁的內部調查報告,「確認」王姓及熊姓兩名員工之上述行為係個人自發,且兩人已因違反公司規定而被開除。故起訴理由除竊取營業秘密外,另包含因積極誤導T-Mobile及民事法院而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罪。本案將由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
在美國及我國,權利人必須證明該資訊因秘密性有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主張該資訊是受到保護的營業秘密。或許論者會質疑T-Mobile實驗室門禁不森嚴,竟然被無權進入之人連續潛入兩次得逞,且華為員工已屢次向其員工詢問敏感資訊被拒,T-Mobile卻似乎毫無警覺。
而,法律上所稱之「合理保密措施」並非要求萬無一失,否則若所有的營業秘密刺探行為都被成功阻攔,營業秘密法之救濟即無必要。合理保密措施通常包括保密契約,輔以存取權限分級的制度。機密資訊最好只容許極少數業務上必要的人知悉,且所有接觸到機密資訊之人員,均須簽署保密契約。
權利人常見的失誤,例如將機密資訊置於公司中人人可搜尋存取的公用硬碟、以未加密之電子郵件寄出、放置於未上鎖的檔案櫃或桌面,此等疏失均為被告在訴訟中常見的抗辯理由。
實務上另一個棘手的問題是:如何證明侵害營業秘密,在此類型案件當中,證據幾乎全在被告控制之下。在T-Mobile與華為的案件,王姓主管無權潛入實驗室以及熊姓工程師取走終端感測器部件之事實,因實驗室全程錄影而無所遁形。但在更多案件中,受害公司沒有即時發覺且保存證據,或是相對人全憑記憶帶走而無任何蛛絲馬跡時,僅能依靠間接證據,提高訴訟難度。美國民事訴訟有證據開示制度而被告有配合提出證據之義務,嚴重違反者則可能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罪。我國雖然近年已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稍微減輕營業秘密民事案件中原告之舉證負擔,原告勝訴仍不易,營業秘密保護制度及證據保全的妥善性實為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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