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PwC)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開曼第二項新規定則為「反避稅」條款,若開曼的紙上公司特意逃避經濟實質法規,則該企業將被當地稅局重新認定實質程度。

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近一年來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需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

開曼群島繼2019年4月底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2.0版,11月底則修正經濟實質法母法。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規,自2019年7月1日起,台企、台商在開曼群島的紙上公司必須符合經濟實質規定,包括銀行業務、經銷與服務業務、融資與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營運總部、保險業務、智慧財產權業務、航運業務以及控股公司等九大類型。

除純控股公司外,另八類企業須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

而純控股公司無需在當地進行決策及管理,也不必直接到開曼群島當地進行董事會議。

開曼政府也要求企業要在2020年3月31日強制申報「經濟實質年度聲明」,也就是紙上公司聲明自己的經濟實質程度。舉例而言,紙上公司聲明自己為投資基金(免適用經濟實質規範),必須提供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註冊編號(CIMA number)、金融機構代號(FI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識別號碼等。

除新增的未申報罰鍰外,若未符合經濟實質規範,開曼將對首犯企業裁罰1萬元開曼幣,累犯則可能裁罰10萬元開曼幣與刑責。

曾博昇提醒,開曼政府已經強調「所有開曼個體都必須做年度通知」。換言之,明年台企、台商在當地的公司都必須去做年度聲明。曾博昇也表示,開曼經濟實質母法修正案預計在12月完成,台商應該留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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