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禁止高中以下學生出國,引發各界對適法性不同看法。律師張宸浩表示,在沒有任何法源的依據下限制人民出國,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更直言「根本違憲」。而法律學者認為,避免違憲爭議,應修法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張宸浩指出,目前相關法律沒有具體規範、十分籠統,感覺包山包海,如果用這些條文限制人民出國,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政府的行政命令也違反授權明確性的要求。

他說,如果高中生出國被學校懲處,這個裁罰就不屬國家規範的裁罰,而是特別權力關係本身自由裁量的問題,但如果行政機關用出國等於操行不好,是否有逾越行政權限分際也值得研究。

楊志良也表示,衛生主管機關決定哪個疾病是法定傳染病,可強制治療或限制隔離,可以徵用所有防疫物資、可以動員醫事人員,但不能限制民眾自由。對蘇貞昌說禁止出國是基於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及特別條例第7條,他認為這是「過度擴大解釋」,且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

至於禁止公務員出國?楊志良表示,公務員有特殊的法定規範,必須服從長官命令,與一般民眾狀況不同。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則表示,目前禁出國及公布姓名法源主要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應變處置或措施。但德國傳染病防治法內有相當詳細的規定值得台灣參考,未來宜記取這次經驗與教訓,在法律內詳定各種管制的必要措施較為明確,且能適用日後發生的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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