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237條規定,當企業有賺錢時,應留下部分資金做為法定盈餘公積、通常為10%淨利潤,未來可用在彌補公司虧損、企業轉增資本或擴大生產,也可用來發放現金股利。
然而自2020年度財務報表開始,因應會計準則變革,根據經濟部函釋規定,如果企業原本採用「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必須變更為「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準,也就是比以前多加上「各類保留盈餘調整數」,再依照10%比例計算法定盈餘公積。
官員也提醒,企業若依照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金額,屬於法遵情況,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減除項目、不計未分配盈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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