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發布函釋指出,疫情為「事變」之一,使事業單位可不依勞基法每天、每月加班上限、7休1等規定,但勞動部說,若要打破加班上限,應通報工會、若無工會則應通報地方政府備查;至於若有如因事變為由要打破1例1休等休假日限制,無論有工會與否,皆要通報地方政府才可實施。

依勞基法規定,包括延長工時在內,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雇主也應給勞工1例1休、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假日。

勞動部表示,「事變」係泛指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如因新冠疫情影響,為配合政府紓困措施辦理紓困貸款相關業務,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必要,原本就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49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特殊規定。

但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是否有適用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期間,仍應依個案事實判斷;事業單位除應完備法定程序外,並應遵守工資加倍發給或依休息日出勤工資費率計算、給予勞工適當休息或補假等相關規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倩蒨說,若違反延長工時、休假等規定,可依勞基法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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