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長游迺文,因涉嫌接受業者招待,並於今年中委託證券公司用勞動基金帳戶款項炒作公司股價,亦發現有不明資金達數百萬元等,致涉及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財產來源不明以及操縱股價等重罪,遭聲押獲准。而勞動部也將之停職且停止其退休申請,雖說是亡羊補牢,但面對如此大的弊端,為何無法事前預防?游迺文早在2016年就已被勞動部政風處列入高風險名單,為何要到今年9月勞動部才移送廉政署偵辦?

因勞動基金規模達4兆4千億元,故執行此職務的公務員及其親屬,除須根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不得從事相關股票之操作外,根據勞動部的作業準則,亦課予該等公務員須為利益迴避及身分揭露等的申報義務。凡此規範,即是在防止公務員因事先得知勞動基金欲投入之股票,致因此為內線交易或操縱股票等不法情事。

只是這些申報規範,其違反效果,往往只是行政罰鍰,其防止貪瀆的效果極其有限,必須有相對應的防貪機制存在。故於行政機關內就設置有政風機構,並擔負起防制貪瀆的第一線任務。而在此次勞動基金弊案裡,確實勞動部政風室於2014、2015年間,就收到檢舉游迺文有與業者不當接觸與往來的線報,也著手進行調查,甚至也列入高風險名單,但在詢問當事人後卻不了了之。

若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政風機構為調查有無違反利益迴避之情事,是可以向有關機關、個人等詢問或要求其提供資料。只是若相對人拒絕,依該法第19條,僅能處2萬到20萬元罰鍰,就使此等調查所能產生的強制力變得極其有限。再加以政風人員並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即便察覺有貪瀆犯罪之嫌疑也無可奈何。尤其政風機構雖配屬於各機關,但在行政隸屬上又歸於法務部廉政署,在組織定位不明下,恐又使其發覺貪瀆不法的功能再喪失大半。

這也是為何勞動部政風處在詢問當事人後,就算察覺當事人有所閃躲,但在無司法調查權下,僅能列為高風險名單了結。只是在準備將游迺文調離原職後,為何此公文又被撤回?

政風機構以查無實據終結,或可推給制度因素使然,但已列入高風險名單,卻繼續讓其擔任原主管職,亦無更嚴密的監控機制,這肯定讓人食髓知味。故主管機關就算於今主動舉發,也難辭監督懈怠之責。

從此次案件的教訓,實應重新檢討政風機構的定位及是否賦予其比現行制度更大調查權,以免徒具形式存在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對涉及人民血汗錢的諸多國家基金更得強化其監控機制。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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