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原規定金融機構12月7日(含)以前已核准尚未撥款的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貸款條件合於核准時的規定,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但訊息發布後,引發還在跑流程的案件可能無所適從的爭議,因此央行9日放寬解釋新規範,即借款戶在12月7日(含)前,已向金融機構提出正式的貸款申請書,並且經過金融機構登錄案件辦理者(即跑流程中的案子),均得適用修正前的規定。但重申金融機構仍應依照相關授信法規、原則及其內部規範,決定貸款條件。
央行強調,新措施主要是基於控制金融機構信用的健全穩定,並非影響既往的貸款案件,以申請時點為基準,不影響新制執行效果與長遠政策目的。且修正生效前的案件,已有過渡規定,並無溯及既往情事,尤其絕對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
金管會9日也表示,預計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底,將專案金檢十家不動產授信主要銀行,以及一般日常金檢,均會將不動產授信列為重點金檢項目,尤其央行新不動產信用管制規定,會是金檢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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