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販大賣場與超市結合案,在公平會是首例,且涉及市場界定,及統一集團持有家福股權等各項議題;公平會綜合考量後,認定結合案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好處來看,公平會認為,家福及惠康公司結合後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對消費者有利。
惟統一企業持有家福40%股份,又是其上游供應商,在商品供應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之疑慮;兩家結合後,家福與惠康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可能,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附加下列負擔條件:一、不得有差別待遇。家福公司少數股東,若同時也是供應商時,必須常規交易,不能予差別待遇,至少在與其他供應商相較時,不能明顯優待少數股東。二、不能對中小型供應商不利。結合案生效後3年內,家福公司要維持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100萬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的專案,當專案內涵有所修改或替換時,不能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為不利。
三、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未來3年內,家福公司若有終止或除名情事,要附理由,並允許被終止或除名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
四、提供相關資料。未來3年內,每年4月1日前須向公平會提供家福公司少數股東或其繼受人之間現行有效供應合約影本及商業條件;每年提供中小型供應商家數,及家福自這些中小供應商採購總金額的年度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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