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台6年換照審查,台北地院曾在判准東森S台國賠請求理由中提及,政府對於換照的審查標準及作業,不能逾越母法授權,否則構成違憲、行政處分違法。法界也認為若NCC對中天新聞台審查違反平等原則,恐有違憲、違法爭議,未來如果釋憲,在憲法法庭上可成為法律爭點。
北院法官在東森國賠訴訟判決書中,以憲法的觀點導入各種法律學說,認為有人主張換照審查是違憲,但也有人採折衷說,認為政府可以在必要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有條件對衛星電視進行管制。
法官指出,就算採取換照須經政府許可的法律見解,行政機關在審查換照與否時,必須要有清楚的法律規範,行政命令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的法規「授權」,如果自行制定標準不一的審查流程,構成行政裁量違法。
北院法官的看法也獲得許多法界認同,有司法實務界人士認為,換照審查讓NCC委員對台灣的電視事業有生殺大權,這樣管制做法及必要性,應隨著台灣民主法治進步而調整,中天不予換照有無侵害新聞自由,也涉及違憲問題。
法界指出,中天電視製播新聞性節目,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不管NCC所提出的理由是否站的住腳,不准換照的行政處分的確限制了中天電視設立,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的自由,且換照審查也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其評分標準是否因中天而有差別待遇,如果違反平等原則,且逾越母法範圍則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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