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郭文艷在今年6月30日大同股東會上,逕自刪除市場派逾53%股東表決權,遭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股東資金是否屬於違法陸資,應由金管會、經濟部分別調查認定,林郭文艷雖擔任大同股東會主席,但不具調查能力,也無認定權限,卻自行認定鄭文逸等股東是陸資而刪除表決權,應已違法。

此外,本案非企業併購,林郭文艷在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卻以王光祥等五組股東未依法申報併購,認定無表決權,也違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等規定,17日判決,林郭文艷擔任大同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據指出,林郭文艷身為大同集團林家第三代長媳,必然會委請律師提起上訴。

此外,大同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董,林郭文艷以大同中學法人代表任大同董事,即使在任期屆滿前若判決定讞,仍可更換法人代表,不影響大同現董事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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