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前董事長林郭文艷不法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提告請求解任董事職務。台北地院認定林郭嚴重違反規定,造成大同損害,17日判投保中心勝訴,林郭文艷董事職務應解任。本案可上訴,在解任判決確定前,林郭仍能暫保董事一職。
投保中心主張,林郭文艷在6月30日股東常會擔任主席,逕自刪除部分股東表決權,違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等規定,為保障股東權益,依投資人保護法提起解任訴訟。大同抗辯,被剔除股東疑有違法陸資,及違反企業併購法規範,林郭並不違法。
法官認為,違法陸資應由金管會、經濟部調查認定,林郭沒有調查能力及認定權限,且本案不適用企業併購法,以此理由刪除表決權已違法,進而導致大同被列為全額交割股、經濟部准許市場派召集股東臨時會等,降低公司商譽、再次支出股東會費用,造成公司莫大損害。
法官認為,林郭文艷自2018年2月1日任董事兼董事長,依其經歷應知悉公司治理精神,懂得尊重股東權利,卻違法刪除股東表決權,再找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合理化自身不當行為,藉此脫免責任,已不適合執掌公司經營。
林郭違反受託人義務、手段不符比例原則、違背公司治理精神,凸顯我國股東會亂象,若不解任其董事職務,恐被其他經營者模仿,不利我國公司治理的法制發展,判決解任林郭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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