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總指出,以往台灣被控傾銷時,只要初裁認定有傾銷與損害,幾乎都會被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例如美國商務部在2020年12月30日發布對台灣、韓國、泰國、越南的「乘用車和輕卡車輪胎」反傾銷初判結果,裁定台灣產品反傾銷稅率為52.42%~98.44%的高稅率。
遭控的輪胎業者,工總指出,多屬國際化產業,全球布局很早也深,廠商很有可能因此加深對東南亞的投資,甚至收購美國當地廠房或直接到當地設廠,但是,這些投資或布局做法,對台灣、對產業來說,都不是件好事。
工總指出,因為輪胎屬於消費性產業,首先受影響的便是輪胎的上游業者,包括碳黑、聚丁二烯橡膠及鋁圈等相關產業,都將連帶受累,而且,如果因為失去美國市場的重要支撐而選擇減產或關廠,那更是難以承受之重,因為這必然影響到國內的就業與相關產業的發展。
雖然只是初判,還有終判的程序,然而,工總指出,即便未來能夠平反,以1989年的人造纖維質毛衣案而言,在纏訟五年後的1994年獲得終裁勝訴的判決,但是毛衣業的榮景已經不再。
因此,當國外對台灣產業控傾銷時,工總直言,當產業受到進口產品的傷害時,依據我國反傾銷法的立法意旨,並參照國外慣例,應求在最短時間內,維護國內產業免於繼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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