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和同一人結離婚

北市府的訴願書指出,這名行員在去年4月6日結婚、請了10天婚假加例假,4月16日第一次離婚,4月17日又再登記結婚、請了12天假,4月28日婚假期滿,二度離婚,隔天4月29日第三度結婚、請13天假,5月11日第三度離婚,同樣又於隔天5月12日第四度結婚、再請假10天。

銀行認為,員工與同一個人結婚4次、離婚3次,共向銀行請4次婚假,所以只准了第一次婚假,後3次都不給。勞動局接獲檢舉後,判定銀行未依規定給予婚假,違反勞基法,開罰銀行2萬元,並公布銀行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但銀行不滿提起訴願,銀行認為,這名行員連續4次和同一人離婚後馬上結婚,根本惡意濫用婚假,有違勞基法內的正當請假事由,因此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勞動局稱合乎規定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北市勞動局沒有釐清銀行拒絕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可責性就對銀行開罰,也未就該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和違法誠信原則做調查,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60天內重作處分。

對此,北市勞動局表示,雖然該行員行為可疑,但勞動基準法是行政法,形式上該行員結婚與離婚皆屬實,並沒有造假,行為一切皆合乎規定,雇主也真的沒有給予婚假,而行政機關沒有權力判斷是否權利濫用,因此才會對銀行開罰,仍判定對銀行裁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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