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麗玲表示,有投信投顧業者反應,如上市櫃公司海外子公司有海外理財需求,且比較相信台灣的金融業者,希望全委投資,但現行規定若是海外法人機構要全權委託國內投信投顧業者投資海外,錢要先匯入台灣找國內金融機構擔任保管銀行,再匯出去海外投資,過程比較繁複、且會增加成本。
據金管會統計至2021年10月底止,投信投顧業全委有效契約總額2兆784億元,其中,政府基金占25.2%、投資型保單占51.12%、本國法人占21.68%,外國法人只有173億元,代表外資法人發展空間仍大。
此次鬆綁就是法人機構若是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且已有國外保管機構,其淨資產超過新台幣200億元、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且配置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適任專業人員、持有有價證券等部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內部控制制度訂有合適的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具有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以書面向投信投顧事業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後,就可以不用將錢先匯入台灣找保管銀行,可逕用原本海外的保管機構,展開全委投資。
另明定投信投顧事業、信託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或信託財產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不得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併就現行事業及其人員禁止行為中規範之投資標的修正增加證券相關商品。
蔡麗玲表示,此次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第19條、第36條,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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