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區塊鏈技術暨加密資產快速發展帶來的監理挑戰,美國期貨交易主管機關: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已明確將「加密貨幣」界定為受商品交易法(CEA)規範之「商品」,持續針對基於加密貨幣所推出的衍生性商品進行執法,同時藉由發布諮詢報告揭櫫加密貨幣衍生性商品契約之監管重點。對應觀察國內期貨交易法,加密貨幣有無構成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商品期貨之「商品」的可能,在商品期貨向指大宗物資之前提下,單純以「電磁紀錄」視之尚無認定為商品的可能,惟不具有形外觀不必然限制對於物或商品的認定,當前亦不乏司法實務見解將加密貨幣視為具替代性的動產。若加密貨幣屬於同質化的替代物觀點可獲得廣泛支持,則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各類同質化加密資產,即存在視為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標的之可能,也將促使期貨交易主管機關思考應有的監管角色與規範機制。
(作者:*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郭戎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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