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遺屬的基本生活,勞保被保險人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可選擇請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

勞保局表示,勞保老年年金的發給,是自被保險人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其死亡當月止。勞工遺屬應自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檢具如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通知勞保局,並辦理後續「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的擇領事宜。

勞保局說,若被保險人在2009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保年資,且退保時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又領取的年金給付總額還不到原本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金額,而於請領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可選擇老年差額金。

受領順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兄弟姐妹。但如果請領人是於年金施行前即退職退保,且不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則不得領取「老年差額金」,但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的受益人仍可請領「遺屬年金」。

至於遺屬年金,勞保局說,遺屬年金是按照被保險人生前每月領取老年年金金額的半數發給,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如果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凡是符合法定順序及請領條件的遺屬,應儘早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一旦喪失請領資格,勞保局自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給。

勞保局舉例,如某勞工離職退保時,原本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可領180萬元,但最後選擇每月領取2萬元老年年金,於領取5年共120萬元的老年年金後不幸身故,其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就可選擇領回老年差額金60萬元或擇領遺屬年金,領取金額是原領老年年金的50%,即為1萬元。勞保局提醒,在選擇請領「老年差額金」或「遺屬年金」時,一定要審慎考量並注意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因經勞保局核付後,就不可以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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