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去年7月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則提案增訂若有利於被告、被害人或證人不在此限。法界人士對此持認同看法,可例外適用較為妥當。
行政院會去年7月2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行政院當時也加註意見,避免因硬性規定失去彈性。
立委蔡易餘等18人認為,為嚴謹證據法則,應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及其例外,提案新增第160條之一,「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測謊之結果有利於被告或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之證明力者,不在此限。」
此外,提案修正第198條,為使鑑定人資格更為明確,將鑑定人明定為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並為確保鑑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增訂鑑定人與案件之利益關係應予揭露;明定機關實施鑑定人應具備的資格且應於書面報告具名,審判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
「完全排除不用測謊報告是矯枉過正!」律師林富貴表示,立委提案版本認為有利於事實之認定,或是針對被告有利之部分,仍然可例外適用,較為妥當,畢竟蒐證受到時空及現實環境限制,很難每件都抓賊、抓贓,所以測謊報告在例外情形下,仍然有證據力。
林富貴說,以往檢察官、法官在無其他證據時,會將測謊視為證據,但如今檢察官、法官都有共識,測謊可能會因被告的身心狀況或鑑定者實施的差異,而產生落差,不能當作唯一證據,但可以作為輔助證據,在有其他證據的前提下,證據力仍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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