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提醒,事業單位如尚有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退休條件勞工所需的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
勞動部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2005年7月1日施行,如果事業單位內,仍有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義務外,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一(如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退休金數額。
若有不足,雇主應在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差額;補提差額繳款單,事業單位可至台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勞動部強調,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每年度除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外,也主動通知、輔導並協助事業單位進行估算,以落實《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亦可使用勞動部建置的試算軟體,先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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