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23年開始導入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加上近年來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也提出Pillar 1 及Pillar 2反避稅方案,讓原以BVI、香港等地做為控股公司的台商開始思考未來跨國投資布局新策略。Grant Thornton資深主管Christina Cheng日前來台分享荷蘭稅務管控架構時,建議台灣企業可以考慮荷蘭作為跨國控股公司的設立地。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投資荷蘭的企業風險管理&稅務管控架構」研討會,邀請到Grant Thornton荷蘭會計師Jacob Mook及Christina Cheng來台分享荷蘭投資環境優勢。
Jacob Mook在研討會上提到,從加值型營業稅(VAT)來說,外國企業若透過類似Amazon平台將產品賣到荷蘭,需事先預繳21%的VAT,若在荷蘭成立公司,即能自行申報VAT,減少金流壓力。
Christina Cheng進一步說明,荷蘭與全世界160個國家簽定租稅協定,也是台灣第一個簽訂租稅協定的歐洲國家,若台灣企業在荷蘭成立控股公司,可以避免雙重課稅風險,也可以有機會使用租稅協定讓稅務合理的最佳化,同時荷蘭在憲法上明文反歧視,不管企業規模大小都能跟荷蘭稅局事先簽訂預先協議,讓企業減少租稅風險。
Christina Cheng舉例,她曾幫一家營業額才10萬歐元的企業跟荷蘭稅局談到5年的預先訂價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羅裕傑補充,外銷到歐洲的台企,到荷蘭成立公司不僅可以申退營業稅,又因與世界160個國家有租稅協定,以稅負來看,有可能省下的稅金大到上億元,加上香港、BVI等國家易被認為無實質營運之受控外國企業,反觀荷蘭在國際形象是合規、透明的國家,一家荷蘭公司自然給客戶或金融機構良好的公司形象。
Christina Cheng接著表示,台灣在地緣政治風險下,赴荷蘭成立控股公司還能保全個人財產,她解釋,一旦台海發生戰爭,身在台灣的企業或個人財產可能一夕消失,但若是公司設在荷蘭,相關資產是可受到國際法的保護。
長期與荷蘭稅局合作的國際會計事務所組織Grant Thornton取得荷蘭稅局最高層級的顧問機構,能協助客戶檢視投資架構、稅務安排及出具稅務簽證,加速與荷蘭稅局各項溝通與協定,減少企業投資荷蘭的申辦時間成本和租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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