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訂主要是依公司管理金融資產的模式及合約現金流量是否僅代表支付本金及利息,將金融資產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但為簡化中小企業帳務處理,相關規定保留「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的會計項目名稱,維持現行的已發生減損損失模式,即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的股票投資等,還是可以按成本衡量。
KPMG安侯建業專業知識長陳盈如分析,修正後的「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並不是金融資產的一種分類,僅是將成本作為公允價值最佳估計值的一種衡量方法,由於大部分中小企業不具備評估公允價值能力,新規定可替中小企業省下大量人力及鑑價成本。
陳盈如指出,例如理財商品投資,因其收益常具槓桿效果或嵌入利率或匯率等財務變數,在新修訂規範下無須將衍生工具分拆,而應整體以FVTPL衡量,這個規定對中小企業來說,也可以減少分拆所帶來的帳務處理成本。
會計業者提醒,相關修訂是以追溯適用的方式調整,但追溯時須以帳列金融資產首次適用新準則日,非該金融資產原始取得日分類;至於首次適用日已除列的金融資產,無須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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