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通過,專家提醒病患,此法規範的是再生技術,不是藥物,未經過大規模臨床試驗、第3期多國多中心試驗、未刊登在期刊,不同於已取得藥證的CAR-T細胞療法,並不具明確數據,有人治療1人就看到效果,有人則可能治療好幾人都沒效,10個醫師會有10個答案,在保障病患權利立場,最重要的是讓病患充分了解,且與醫師討論再決定。
癌症基金會執行長、免疫細胞治療專家張文震指出,從病患角度出發,接受一個治療,最好就是要有確實的療效,講得出療效的,那叫藥物,須取得藥證、由食藥署列管,主治醫師也會依效果,優先提供病患使用。
「病患要了解,這不具有標準療效」。張文震說,反對者會認為,再生技術沒有療效,怎麼可以使用?但病患有他的權益,病患想得到治療,醫療團隊須想辦法提供,若病患單純相信、想使用,醫療團隊不可能不給他用,這就是他最後的希望,為何不能滿足他?為了保障病患權利,醫界務必要做到充分告知。
過去張文震曾收治一名癌末患者,所有的治療都嘗試過,手段用盡了,只好準備安寧療護,此時,對方卻提起細胞治療,但台灣還沒有相關法律,他雖已從美國學成歸來,有製劑在冰箱,也有研究助理,卻什麼都不能做,而《特管辦法》、《再生醫療法》則打破了這樣的窘境,若病患此時才出現,情況會有所不同。
張文震說,就他而言,一定會要求病患先把標準治療試完,再嘗試再生技術,但若標準治療的副作用太痛苦,病患可能受不了而拒絕治療,基於病權,需充分討論再決定,只要病患充分了解,有良善的醫療團隊、完整的法規,照著標準做,《再生醫療法》的上路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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