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立法理由,不當財產取得原因,限於「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取得的財產,但不包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正當取得財產。
而不當財產範圍,限於「從1945年8月15日起至黨產條例公布日(2016年8月10日)」還存在的現有財產,以及條例公布時雖非現有財產,但是威權統治時期「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
依法院判決,國民黨在1990年承購原來中央黨部大樓,以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2成,沒恣意壓低價格,不是「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法官開庭時,要求國民黨及黨產會對此進行法律攻防,黨產會卻鬼打牆。
判決指出,黨產會代表在法庭,只是一再強調處分是基於充分調查,認定違反政黨本質及悖於民主法治,屬不當取得財產,卻不去討論是否顯不相當之對價,且是否在條例公布日、2016年8月10日仍為的不當取得財產。
也因此,法院審理後認定黨產會無法說明國民黨承購舊黨部大樓時,是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撤銷處分,同樣判決也出現在國民黨「大孝大樓」案。
中廣行政訴訟案,行政法院更直接點出,黨產會錯誤計算締約出售股權的時間點,認定中廣「非以相當對價轉讓」,法官指黨產會基於「錯誤事實」而誤認中廣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再度打臉黨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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