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國人最喜歡的理財工具之一,除了提供家人生活保障,同時兼具儲蓄的功能,而父母幫子女買保險,更是常見的做法,因為子女年輕,保費也較便宜,這樣的保單規畫,通常會以子女為被保險人,以父母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由父母掌握保單的控制權及受益權。
然而當父母年紀漸長,這樣的保單規畫可能就需要調整,因為一旦父母過世,由於父母並非保單的被保險人,所以子女不但領不到死亡保險給付,還要將保單計入父母的遺產,繳納遺產稅,如此一來,不僅無法享受到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的稅務優惠,就連保單預留稅源的功能都喪失。
因此,在資產傳承與預留稅源的考量下,對於以子女為被保險人,以父母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的保單,實務上可能會思考,提前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然而在做要保人變更的規畫時,也要留意相關的課稅議題:
一、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於要保人所有,若是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讓與給子女,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行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二、保單變更要保人產生的贈與金額,是以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也就是保價金來計算,不是以解約金來計算,也不是以總繳保費來計算。
三、保單變更要保人產生的贈與金額,如果超過年度贈與稅的免稅額,會有要申報繳納贈與稅的問題,在一筆保單無法分次變更要保人的情況下,倘若不想額外繳納贈與稅,可以考慮先做部分解約,讓保單的保價金低於贈與稅的免稅額後,再做要保人變更,就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四、保單的原要保人若在辦理要保人變更後的兩年內死亡,則該筆保單同樣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原要保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至於其遺產價值的計算,依照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規定,應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換言之,該筆保單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保價金為準,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並非以當初贈與時的保價金來計算。
五、關於要保人變更作業,國稅局曾於民國109年底發函壽險公會,要求各家壽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申請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換言之,國稅局希望當事人必須先辦理贈與稅申報後,才能向壽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以強化稅捐稽徵作業。然而此項措施影響廣泛,經業者溝通後,最終並未採行,而是改以折衷方式處理,由壽險公司在保單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加註提醒文字,由要保人簽名確認,並要求保單服務人員善盡提醒保戶之責。因此,現行壽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申請時,並未強制要求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證明書,惟若有贈與金額超過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之情況時,保戶仍應主動申報,以免補稅加罰。
保險是好用的理財工具,更是重要的傳承工具,利用保險來傳承財富,除了可以不用擔心因為太早贈與而失去資產的控制權,同時具有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的稅務優惠,更可以預留稅源,減輕子女的負擔,並且不受民法關於應繼分與特留分的限制,真正按照自己意願去傳承財富。因此,若能善用保險這項工具,同時留意相關的課稅議題,就能讓未來財富傳承的過程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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